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電力中長期交易,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等市場交易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含電能和輔助服務)。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開展現貨試點地區按照《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實施主體]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劃、市場規則、市場監管辦法,會同地方政府對區域電力市場和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實施監管。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省(區、市)電力市場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五條 [成員分類]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交易主體、電網運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三類。其中,市場交易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等;電網運營企業指運營和維護輸配電資產的輸配電服務企業;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現貨市場啟動前,電網運營企業可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參加跨省跨區交易。
第六條 [對市場成員的要求]所有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則,主動接受監管,嚴格履行各項義務和職責,切實維護電力市場正常運營秩序。
第七條 [市場交易主體權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電企業
1.執行優先發電合同(發電企業發電量分為優先發電電量、市場交易電量和基數電量,市場初期基數電量視為優先發電電量,隨著發用電計劃的放開,基數電量逐漸縮減,下同),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支付相應的費用;
3.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二)電力用戶
1.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繳納政府性基金與附加;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4.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三)售電企業
1.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經與用戶協商一致可收取售電費、代收代繳政府性基金與附加;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4.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四)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
1.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電網運營企業權責]電網運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4.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5.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月度電量需求;
6.按政府定價向公益性用戶、保障性用戶及其他非市場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7.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8.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權責]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電力交易機構
1.按規定組織和管理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2.編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計劃;
3.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
4.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5.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6.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干預市場;
7.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8.配合相關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9.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二)電力調度機構
1.負責安全校核;
2.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3.向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4.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實際執行與交易計劃存在偏差時,按照事后考核和結算規則分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5.經授權按所在市場的交易規則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
6.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7.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章 市場準準入與退出
第十條 [基本準入條件]參加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發電企業以及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運營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一條 [直接交易準入]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單機容量達到當地規定規模的火電、水電機組,鼓勵核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嘗試參與;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3.并網自備電廠在承擔相應的各種責任后可逐步參與電力直接交易。
(二)用戶準入條件
1.按照電壓等級或用電容量(1000kVA及以上)放開用戶參與直接交易。現階段可放開電壓等級在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根據需要放開用電容量1000kVA及以上的35千伏和10千伏用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用戶;
2.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
3.用戶選擇進入市場后,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
4.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保底服務。
(三)售電企業準入條件
1.售電企業應依法完成工商注冊,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2.售電企業可從事與其資產總額相匹配的售電量規模;
3.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具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專職人員,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4.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5.符合售電企業準入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跨省跨區交易準入]跨省跨區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符合直接交易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直接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可委托售電企業或電網運營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二)現貨市場未建立之前,電網運營企業、售電企業可以代理本省未準入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電網運營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可以代理小水電、風電等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三)保留在電網運營企業內部且沒有核定上網電價的發電企業以及企業自備機組不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
第十三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準入]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擁有優先發電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擁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參與合同轉讓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只能在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之間進行轉讓交易;
(三)調節性電源優先發電電量、熱電聯產“以熱定電”等優先發電電量原則上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輔助服務交易準入]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具備提供輔助服務能力的發電機組均可參與輔助服務交易,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資源(如可中斷負荷)等嘗試參與;
(二)能夠提供滿足技術要求的某項輔助服務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在進行技術測試通過認證后,方可參與交易。
第十五條 [市場登記]市場成員參加市場交易須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登記,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制定電力市場登記負面清單,明確不予登記有關事項情況。市場主體登記后即可參加電力直接交易外的各類電力交易。
第十六條 [直接交易市場注冊]市場主體登記后須進行市場注冊方可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能源監管機構負責直接交易注冊的監督管理。進入地方政府準入目錄的發電企業、售電主體、電力用戶可自愿到電力交易機構注冊成為市場交易主體。
完成市場注冊的用戶,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并在規定的時間周期內不得退出市場。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可以在任何一個相關交易平臺上注冊,注冊后可自由選擇平臺開展交易。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