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發布《關于廢止內財稅〔2017〕2010號文件的通知》,于2025年12月31日廢止。

內財稅〔2017〕2010號文件,主要明確了內蒙古自治區內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光伏發電企業不同類型占地如何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內蒙也是為數不多將光伏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細分規定的省份,根據該政策,內蒙的普通光伏用地普遍根據樁基或陰影面積征收。
內財稅〔2017〕2010號文件的廢止,意味著實施了多年的針對光伏發電站的此項優惠稅收政策正式取消。
內蒙古太陽能行業協會表示,早在今年年初,就有會員單位反映,部分地方稅務部門約談光伏發電站,對光伏發電站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再按照“內財稅〔2017〕2010號文件”優惠條款征收,基本按照光伏電站占地面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對過去免征的稅額,還要提供佐證證明。
電站企業普遍反映,在當前新能源全面入市政策條件下,本身企業的營收就處于下滑趨勢,如按新的方式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將使一大批新能源企業經營陷入虧損,尤其是對涉及國補核查的電站企業,將更是難以為繼,同時對我區新能源產業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