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史背景
(1)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果斷地決定把黨和國家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重新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實行改革開放的新決策。
(2)鑒于國民經濟中一些重大比例關系嚴重失調的狀況和經濟工作中出現急于求成的現象,1979年4月黨中央召開工作會議,制定了“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八字方針,開始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
(3)全國缺電嚴重,嚴重制約了國民經濟發展。據電力部調查,1978年全國約缺電1000萬千瓦左右。
(4)按照計劃體制,國家只能靠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電力建設,遠遠不能適應電力發展的需要。國家預算內投資1979年全國計劃為360億元,1980年減到280億元,1981年減到207億元,一年分配給電力工業的投資也就是二三十億元,新增裝機三百多萬千瓦。
(5)當時財政部門實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的體制;電力部門實行的是“獨家辦電”高度壟斷的管理體制。
二、“集資”的由來
(1)由于缺電嚴重,黨和政府十分關注。解決電力建設資金嚴重不足,加快電力工業發展的問題,已成為當時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突出矛盾。
當時國家計委主管能源工業的領導,根據“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提出可否考慮中央和地方企業用電分別由中央與地方各自解決,要求做調查研究。1980年8月中旬,由國家計委牽頭,組織了電力部、山東省計委、省電力局、煙臺市計委、市電力局同志參加的調查組,在煙臺市進行近二十天實地調查。
調查中,大家確實感到缺電嚴重,有的縣建了11萬伏輸電線路也無電可送。同時發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地方與企業普遍反映,中央與地方企業用電由各自解決辦法,難以操作,因為好多地方企業是為中央企業配套生產的,要截然劃分,對生產不利;二是有的縣市因國家電網無電可供,只好自己在本地區內籌集資金建設小型火電。如威海市、招遠縣分別決定建兩臺6000千瓦和兩臺3000千瓦機組。
由于情況變化,調查組有了新的想法,在先后向煙臺地區行署、山東省計委領導匯報時,提出建議:希望山東省和煙臺地區做好各市縣工作,把建設小火電的資金集中起來,用在國家已批準建設的龍口電廠一期工程(兩臺10萬千瓦)上來,利用黃縣北皂煤礦的煤,由國家負擔發電設備費,其余資金都由地方集資解決,這樣才可能加快電站建設進度。電站建成后,電力完全歸地方所用,采取“誰投資,誰用電”辦法。這一建議得到了煙臺地區行署和山東省計委領導的同意,認為這是解決缺電問題的一個好辦法。
(2)1981年電力部和山東省政府分別下文,委托山東省電力工業局與煙臺地區行政公署合資建設龍口電廠,并制定了合資建設經營章程。一期工程電力部負擔發電廠設備費6000萬元,其余由煙臺地區行署在該地區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社辦企業和生產大隊中發放股票解決,并按合營各方投資比例,實行分電、分利,還本計息。
三、集資結果
1979年,龍口電廠一期工程開始做前期工作,1981年開工建設,1984年兩臺10萬千瓦機組可全部建成投產,同時建成龍口至招遠、龍口至文登兩條22萬伏輸變電工程。工程總概算為2.05億元。
為了吸取龍口電廠地方集資建設電站經驗,我請煙臺地區電力局對一期工程幾年來的集資情況做了個小結,并對銀行存款做了了解。
(1)龍口電廠一期工程二臺10萬千瓦機組,工程總概算2.05億元。其中:電力工業部負擔0.6億元;地方負擔1.45億元,需集資解決。按工程進度,至1984年4月地方已累計集資1.211億元,占總集資數的77.3%。電力工業部已撥0.5億元。
(2)集資辦法:一次認購,分年購買。
1981年集資500萬元,占總集資數的3.4%;
1982年集資3263萬元,占總集資數的22.5%;
1983年集資6231萬元,占總集資數的42.97%;
1984年上半年集資1271萬元,占總集資數的8.7%。
(3)按行業與經濟性質劃分集資對象(已集資11211萬元):
鄉鎮企業已集資7432萬元,占已集資總數的66.3%;
生產大隊已集資1556萬元,占已集資總數的13.87%;
縣以上集體企業已集資1117萬元, 占已集資總數的9.96%;
全民所有制已集資1106萬元,占已集資總數的9.87%。
(4)集資后,鄉鎮企業銀行存款余額:
1980年5262萬元;
1981年6410萬元;
1982年7515萬元;
1983年11266萬元。
1 9 8 3 比1 9 8 0 年增加存款6 0 0 4 萬元, 增長了1.14倍,平均每年增加2000萬元,平均每年增長28.9%。
(5)集資后,縣以上企業銀行存款余額:
1980年24839萬元;
1981年26459萬元;
1982年25737萬元;
1983年36372萬元;
1983年比1980年增加存款11533萬元,增長了46%,平均每年增加3844萬元,平均每年增長13.5%。
(6)生產大隊銀行集體存款(當時規定,生產大隊認購股票的前提必須是年人均收入200元以上,并有銀行存款):
1980年37108萬元;
1983年39870萬元。
1983年比1980年增加存款2762萬元,平均每年增加920萬元。
總計鄉鎮企業、縣以上企業、生產大隊三年銀行存款平均每年增加6766萬元,而三年辦電平均每年集資3331萬元,銀行增加存款為集資的一倍多。曾有人擔心集資辦電會使企業存款減少,看來是多余的。
(7)按當時煙臺地區的生產水平,據煙臺地區計委測算,每千瓦時電產值為2.5元,電廠全部投產后每年可發電12億千瓦時,可增加地區產值30億元,增加財政收入3億元。
四、幾點啟示
(1)從煙臺地區最近四年集資辦電情況看,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有資金潛力,從地方籌集部分資金用于辦電是可能的。關鍵是要有正確的政策引導。
(2)龍口電廠一期的經驗,突破了過去幾十年形成的“獨家辦電”高度壟斷體制。只有允許大家辦電,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才能廣開辦電資金渠道。當時兩年,浙江臺州、江蘇諫壁等地根據龍口經驗,實行了中央與地方合資辦電。相信這個經驗將會進一步推廣。
(3)目前龍口電廠集資辦電的做法,在全國還是第一個。大家都還缺乏經驗,好多做法還在摸索中間,有待今后在實踐中不斷總結、修改、完善。但我深信方向是對的。因為它既發展了電,又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不論對國家,對地方都有好處。
附件一:
山東龍口電廠合資建設經營章程
第一條:煙臺地區電力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加快電力建設是這個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的關鍵,經國家計委倡議和山東省政府(81)魯政辦函14號文、電力部(81)電計字第145號文意見,委托山東省電力工業局與煙臺地區行政公署合資建設經營龍口電廠二臺10萬千瓦機組,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
第二條:龍口電廠建設規模,經國家計委計燃(79)588號文批準為60萬千瓦,第一期工程先建二臺10萬千瓦機組,1981年開始建設。1984年建成投產,具體建設進度在年度計劃中確定。
第三條:一期工程投資約16500萬元,(以審批設計概算為準),電力工業部負擔發電廠設備費6000萬元。煙臺地區行署負擔電廠征地、動遷、建設安裝、其他費用和相應的22萬伏輸變電工程的全部投資。
第四條:龍口電廠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電力工業部投資部分為省代部管企業,煙臺地區行署集資部分屬地方企業。
第五條:地方集資部分按先籌后用的原則,由煙臺地區行署在該地區內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公社企業和生產大隊中發放股票解決。有關股票股息計算,還本分紅等具體事宜,由煙臺行署制訂章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執行。如集資發生困難由煙臺地區行署在地區財政中負責支出,以保證工程用款。
第六條:本工程建設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電力部有關規定進行。建設所需三大材,屬電力部投資部分,按投資的萬元定額由部撥給,其余的鋼材、木材由省計委和煙臺地區各半解決,500號水泥由省解決,普通水泥由煙臺行署解決。建設用主蒸汽管、再熱管道及必需的專用合金鋼材由山東省電力工業局申請電力部解決。電廠和送變電設備由山東省電力工業局申請電力部成套公司解決。基建施工由山東省電力工業局總承包,開工前應簽訂完征地合同。
第七條:龍口電廠一期工程不搞煤、電聯營,二臺10萬千瓦機組所需燃煤,由黃縣北皂煤礦供應,按國家規定以質論價。煤炭成本由省計委、省經委組織有關部門核定,虧損部分由電廠按供應量給予定額補貼。由電廠與煤礦簽訂煤炭供貨合同,報省經委批準。
第八條:龍口電廠按國營企業的經濟核算辦法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電廠生產維修調度管理由山東省電力工業局統一安排。電廠與電網簽訂供銷合同實行結算。電力分配根據各縣(市)認購股票數額按比例供電。
第九條:龍口電廠建成投產后所獲得的應繳利潤,固定資產占用費和基本折舊基金(按規定比例),按合營雙方投資比例,分別歸還貸款和股票本息,還清后電廠實現的利潤仍按投資比例分配,留地方部分按股票分紅,分紅分到集資總額時為止。電廠以后收益除電力部應分部分外全部納入省財政。電廠所需流動資金,由合營雙方按投資比例撥給。
第十條:龍口電廠由山東省電力工業局和煙臺地區行署指派人員組成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基建、生產等重大問題,必要時報省府和電力部核備。
第十一條:企業的廠長和副廠長由山東省電力局提名,領導小組通過,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二條:該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令,嚴格執行電力部頒發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省電力工業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報電力工業部核備。
第十四條:本章程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訂,經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報電力工業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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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