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電力體制改革的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擴大市場交易份額。在認真總結前幾年全省大用戶直接交易工作基礎上,充分吸收和借鑒兄弟省市的做法,制定2017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交易規模
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加大電力市場交易力度,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號)要求,參照我省近三年工業用電量增長情況,2017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規模為500億千瓦時,約占全省工業用電量36%,占全社會用電量30%。
二、交易主體
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用電企業。各類市場主體均應滿足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符合產業政策要求,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用電企業、發電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方可參加。
(一)發電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役省調燃煤發電企業,天然氣發電、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發電等省調清潔能源發電企業;
2.發電企業要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并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
3.發電企業及其負責人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不良經營記錄;
4.屬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淘汰的機組、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機組和未達到國家單耗限額標準的機組均不得參與直接交易。
(二)電力用戶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產業政策。用電項目建設核準(備案)手續齊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2.能源消耗。能源消耗達到國家標準。
3.環保排放。環保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4.電壓等級及電量。用電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企業;用電電壓等級在35千伏,且上年度用電量在5000萬kwh以上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大數據類企業、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的企業以及完成電能信息采集監測系統建設的企業,上年度年用電量在1000萬kwh以上,用電電壓等級放寬至10千伏。
國家或省級高新技術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園區,園區內執行大工業電價的企業,不受電壓等級及電量限制;完成電能信息采集監測系統建設、且執行大工業電價的新投產企業,不受電壓等級及電量限制。
5.信用等級。用戶及其負責人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拖欠電費記錄,信用良好。
6.自備用戶。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7.屬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淘汰設備(工藝)的企業、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和未達到國家單耗限額標準的企業(新建項目為國家單耗準入標準)均不得參加直接交易。
(三)售電企業(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合法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成為擁有配電網資產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
2.資產要求。
售電公司資產總額應不低于2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3. 經營場所。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擁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統及面向客戶的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4. 專業人員。具有與申請規模相適應的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相關知識、具備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1)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售電公司,應擁有不少于10名專業人員。
(2)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售電公司,應擁有不少于15名專業人員,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3)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售電公司,應擁有不少于20名專業人員,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5.信用記錄。售電公司及其負責人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不良經營記錄。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三、申報材料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在山西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進行網上申報,申報賬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經信委分發,申報截止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發電企業
1.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申請表;
2.發電企業信用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或屬地環保部門提供的環保達標排放證明);非法人企業需提供法人授權書;
4.發電機組核準(備案)文件;
5.發電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6.環保部門出具的脫硫、脫硝、除塵及超低排放驗收材料等;
7.物價部門出具的執行脫硫、脫硝、除塵及超低排放電價文件。
8.參加長協交易的,發電企業申報時應明確交易對象,負責提供雙方簽訂的長協合作協議,以及煤電聯營發電企業(或其直接控股方)和下游高載能企業實現相互參股20%以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等)。
(二)電力用戶
1.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申請表;
2.電力用戶信用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或屬地環保部門提供的環保達標排放證明);非法人企業需提供法人授權書;
4.用電主體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5.企業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大工業用電量確認表(需供電公司和用電企業雙方蓋章確認);
6.市級節能監察機構出具的企業(2016年1-11月)能耗達標確認函;
7.對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國家或省相關政府部門的證明材料。
8.以園區管委會打包申報的電力用戶企業,需提供經園區管委會審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能耗、環保達到國家標準的企業名單。
9.電力用戶企業上年度用電負荷曲線。
(三)售電公司
按照山西省經信委《關于做好售電公司申報工作的通知》(晉經信電力字[2016]279號)要求提供材料。
四、市場交易
(一)交易模式
根據我省產業發展現狀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產業升級的有關戰略部署,針對不同的行業采取差異化交易模式,以促進全省工業平穩運行和加快轉型發展。
1.普通交易。在交易機構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均可進入市場,參與電力交易,供熱機組優先參加供熱期間的交易,對應發電機組扣減一定比例的基礎電量,具體由山西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研究測算報省經信委和山西能監辦確定。
2.重點交易。(1)按照國家發改委等三部委《關于完善用電政策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462號)及我省推進鋁工業轉型升級、大數據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對電解鋁和大數據類企業,支持全電量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由燃用低熱值煤(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與其開展交易,優先燃用低熱值煤的供熱機組。對應發電機組不扣減基礎電量,允許一臺發電機組達到設計利用小時(30萬千瓦5500小時,30萬千瓦以下5000小時)。(2)對電石、鐵合金、離子膜燒堿、尿素、甲醇/二甲醚等高載能企業及引黃提水工程,支持全電量參與直接交易。對應發電機組扣減一定比例基礎電量,允許一臺發電機組達到設計利用小時(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5500小時,30萬千瓦以下5000小時),優先非低熱值煤供熱機組參與交易。
3.長協交易。進一步探索煤電鋁、煤電化、煤電材等產業一體化發展模式,對煤電聯營發電企業(或其直接控股方)與下游高載能企業(電石、鐵合金、離子膜燒堿、尿素、甲醇/二甲醚)實現相互參股20%以上的,支持雙方開展長協交易試點。按照用電負荷(可多個用戶)與對應機組發電負荷相匹配的原則,簽訂“中長期直接交易協議”。對應的發電機組原則上在設計利用小時(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5500小時,30萬千瓦以下5000小時)范圍內運行,不再安排基礎電量,不再參與其他市場交易。
對重點交易和長協交易,同一發電企業只能選擇其一,不得同時參加。
(二)交易機制
1.市場主體采取自主協商和集中競價撮合兩種模式通過山西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開展交易。年度和季度交易以自主協商為主,月度交易以集中競價撮合為主。
2.按照電力市場建設的有關要求,逐步縮短交易周期,合理形成交易價格。對重點交易和長協交易,實行年度交易、季度調整,在簽訂年度交易合同的框架內,按季度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確認單的方式確定月度交易電量和交易電價。對普通交易實行月度交易、月清月結的結算方式。依據全省年度交易總規模,確定各類市場主體年度交易電量占申報電量的比例;在控制月度交易總規模的前提下,對每個市場主體的月度交易電量不設限制,形成發用電雙向競爭的市場格局,鼓勵市場主體建立穩定的中長期合作關系。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的月度交易確認單可做為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
3.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有關“積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的精神,為“促進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需求響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對完成電能信息采集監測系統建設的企業,視其運行情況允許全電量參與電力直接交易。
4.鼓勵風電等新能源發電機組優先參與交易,鼓勵風電等新能源與火電機組打捆參與交易;鼓勵完成電能信息采集系統建設且電力需求側管理評價為A級及以上的市場主體優先參與交易。
5.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企業可自主選擇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電,也可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對國家或省級高新技術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園區內,執行大工業電價且上年度用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以下的電力用戶企業,由園區管委會委托售電公司開展交易。發電企業可自主選擇委托售電公司代理售電業務,也可向電力用戶企業直接售電。售電公司可自主選擇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企業開展購售電交易,同一園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參與購售電,一個售電公司可以在多個園區內購售電。
6.售電公司在準入后,需取得電力用戶的交易委托代理權,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代理協議后方可參與市場交易(代理委托函應有代理期限和代理交易電量等內容),被代理的電力用戶企業不再參與市場交易,售電公司與被代理電力用戶企業應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相關交易信息,做為電網企業交易結算的依據。
7.強化交易履約考核,對2017年度上周期交易合同兌現率較低的市場主體,除按交易規則給予違約處罰外,將視其情況暫停相關市場主體下周期交易資格。對2016年度有違約記錄、信譽度較低的企業和上年度交易合同兌現率較低的企業,適當扣減2017年交易總量上限或取消交易資格。
8.對有自備發電機組的電力用戶,申請交易電量應優先滿足其自備發電機組運行(自備機組要在年度發電調控目標內,參與電網調峰),余額部分可與其他發電企業協商交易。
五、組織程序
參與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按照“一承諾、一注冊、一公示、三備案”原則辦理準入手續,分批次按要求參加交易。
(一)組織申報
按照準入條件,由企業自愿向所在市經信委在線申報。各市經信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申報企業的原始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企業通過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上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進行信用承諾。
(二)公示企業
省經信委向社會公示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企業和售電公司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注冊備案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場主體在山西電力交易平臺進行注冊,并向省經信委和山西能監辦及相關信用評價機構備案。
(四)市場交易
省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交易電量規模、輸配電價、線損、政府性基金、交易政策及電網主要約束條件等,為市場主體提供交易服務。市場主體按照交易安排,在省電力交易平臺完成直接交易。
(五)安全校核和審核確認
省電力公司調度部門對已達成的交易提出電網安全校核意見,由交易機構發布通過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六)簽訂合同
對通過電網安全校核的交易意向,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簽訂電子版三方購售電和輸配電直接交易合同,并明確違約責任,并將合同報省經信委、省發改委、山西能監辦備案。
六、相關要求
(一)省經信委、省發改委、山西能監辦共同組織和監督交易過程,履行各自職責,確保交易工作順利完成。
(二)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實時公布交易信息,提供優質交易服務。省電力公司調度機構要按照交易雙方提交的直接交易申請先后順序,進行安全校核。
(三)各有關交易主體,應按照交易規則要求,平等協商,自主交易,誠信為本,嚴禁串通聯盟,形成價格壁壘,干擾交易秩序。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