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就推進實施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經報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等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就社會各方面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
問: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什么?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部署了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的改革任務。《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是實現市場化交易的基礎,是放開競爭性業務的前提,對于還原電力商品屬性,全面實現電力體制改革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降低企業和社會用電成本。改革后,輸配電價相對固定,發電價格的波動將直接傳導給售電價格。當前,在電力供需較為寬松、煤價降低的情況下,擁有選擇權的電力用戶通過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可以降低用電成本,從而為電力用戶帶來改革紅利。
二是發揮價格調節供需的作用。價格信號的順暢傳導將形成消費帶動生產、生產促進消費的良性循環。就電力生產而言,“以銷定產”將抑制發電企業的盲目擴張沖動;就電力消費而言,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將有效抑制不合理的用電需求。
三是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改革后,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可以保證其向所有用戶公平開放、改善服務。
四是加強對電網企業的成本約束。通過嚴格審核電網企業準許成本,可以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核減不合理支出,抑制不合理投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問:在輸配電價改革方面,《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措施:
一是逐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云南、貴州省(區)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實施意見》同時明確,凡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地區,直接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鼓勵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開展試點,盡快覆蓋到全國。
二是認真開展輸配電價測算工作。對試點地區,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成本監審,按照已出臺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嚴格核減不相關、不合理的投資和成本費用;對非試點地區,在開展成本調查的基礎上,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測算電網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
三是分類推進交叉補貼改革。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逐步減少工商業內部交叉補貼,妥善處理居民、農業用戶交叉補貼。
四是明確過渡時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已制定輸配電價的地區,電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可采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即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多少,銷售電價調整多少,差價不變。
問:在輸配電價改革過程中,對電價交叉補貼將如何處理?
答:現行機制下,我國銷售電價中包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等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電價客觀上存在工商業補貼居民、城市補貼農村、高電壓等級補貼低電壓等級等政策性交叉補貼的情況。適度的交叉補貼,有利于落實國家宏觀政策,保障電力普遍服務;但如果交叉補貼過重,則不利于引導用戶合理消費和公平負擔。
中發9號文提出,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價格相對平穩。《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操作性要求。即:
——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申報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輸配電價回收。
——輸配電價改革后,根據電網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電量、線損率等情況核定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測算并單列居民、農業等享受的交叉補貼以及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補貼。
問:電力市場由哪些部分構成?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路徑是什么?
答:電力市場主要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中長期市場主要開展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電能量交易和可中斷負荷、調壓等輔助服務交易。現貨市場主要開展日前、日內、實時電能量交易和備用、調頻等輔助服務交易。條件成熟時,探索開展容量市場、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
《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路徑是: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競爭性環節電價,不斷擴大參與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和電量規模,逐步建立市場化的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機制。選擇具備條件地區開展試點,建成包括中長期和現貨市場等較為完整的電力市場;總結經驗、完善機制、豐富品種,視情況擴大試點范圍;逐步建立符合國情的電力市場體系。
——非試點地區按照《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開展市場化交易。
——試點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路徑。
——零售市場按照《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開展市場化交易。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