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炭市場放開之前,國家每年組織煤炭訂貨會簽訂供需合同。2004年以后,煤炭訂貨會改稱重點煤炭產運需銜接會,原則上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框架性意見,企業自主訂貨、行業協會匯總。計劃內的重點合同煤納入鐵路運輸計劃,可執行國家規定的運輸價格。在會上,發展改革部門要對重點合同電煤發布參考價,即“合同價”。“合同價”一般低于市場煤價,主要供應對象是五大發電集團和其它國有發電企業。
除“合同價”外,國家還會出臺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一般來說,在煤電矛盾突出的時候,有關部門便會出臺電煤限價措施,以減輕電力成本上漲帶來的發電企業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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